台中市李姓房東因不滿房客積欠房租,涉嫌在公開場所對房客辱罵,房客提出妨害名譽告訴,一審法官認為,「超級不要臉」在客觀上屬於負面評價字眼,足以使人難堪,屬於毫無意義的謾罵,依公然侮辱罪,判罰2000元,可易服勞役2日。據查,台中市李姓房東在去年12月間,不滿艾姓房客已積欠數月房租,且已寄出存證信函,她與房客口角時,因房客先出言激怒,她對著房客連說「你真的超級不要臉」,房客覺得受辱,提出妨害名譽告訴,李在法院審理時,向法官喊冤,辯稱房客不繳房租,讓她損失20多萬,她只是陳述事實,沒有辱罵人。一審法官審酌,李姓房東辱罵的地點是租屋處1樓,緊鄰辦公大樓,屬於公共場所,而言論自由雖然需要保障,但在日常生活中,言論自由不能超過他人合理忍受的範圍,適當的評論,也是個人基於主觀價值判斷,提出主觀的評論意見,沒有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的言論,但「超級不要臉」,已屬負面評價字眼,足以使人難堪,犯罪事實明確,依公然侮辱罪,判2000元罰金,得易服勞役2日,全案可上訴。台中市李姓房東辱罵房客不要臉,被法官判罰2000元。圖/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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